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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郑国庆、吴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郑国庆,吴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2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叶晓荣,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男,系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郑国庆,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河。被告:吴红梅,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郑国庆、吴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郑国庆、吴红梅外出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媚审 判 员  徐忠贵人民陪审员  杜安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