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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青支行与安徽福临商贸有限公司、乔连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青支行,安徽福临商贸有限公司,乔连生,王群,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580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青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李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福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连生,该总经理。被执行人乔连生。被执行人王群,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朝阳。法定代表人徐杰,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连生银行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未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