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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第23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杨彦平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杨彦平,李慧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第23733号原告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5号5号楼1-2层商6号。法定代表人周杨。委托代理人董亚涛,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杨彦平。第三人李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彦平、李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