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郑旭东与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旭东,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旭东。被执行人: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维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旭东与被执行人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故民一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54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