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抢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04刑初196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62年1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无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8月21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916年6月1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到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中科小区赵某某家中购买玉石首饰,选好首饰102件以后,陈某某假意带赵某某的丈夫罗某某回家拿钱,二人经过涪江二桥科学城隧道时,陈某某将事先准备的一个内袋有水泥块的口袋踢下车,后停车让罗某某下车捡东西,罗某某下车后,陈某某趁机开着电瓶车离开现场。当天,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2月10日,陈某某被抓获后,侦查人员依法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搜出手镯21个、项链2根、吊坠1个,其余玉石首饰已被陈某某变卖。经物价评估,上述玉石首饰共价值人民币11480元。2015年7月29日,陈某某在其位于游仙区经济试验区小岛4组111幢4号的出租屋内,容留杨某某、刘某、彭某某、孙某吸食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盗窃事实未提出异议,对容留他人吸毒辩称自己并不知道他们吸毒。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到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中科小区赵某某家中购买玉石首饰,选好首饰102件以后,陈某某假意带赵某某的丈夫罗某某坐其开的电瓶车回家拿钱,想在途中找借口将罗某某甩掉。途中,以电瓶车需要加油、到小区找人拿钱等借口均未甩掉罗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背着罗某某将水泥块装进随身携带的口袋内,又搭乘罗某某驶往涪江二桥,在经过涪江二桥科学城隧道时,陈某某将装有水泥块的口袋踢下车,后停车让罗某某下车帮其捡口袋,罗某某下车后,陈某某趁机开着装载玉石首饰的电瓶车逃离现场。当天,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2月10日,陈某某被抓获后,侦查人员依法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搜出手镯21个、项链2根、吊坠1个,其余玉石首饰已被陈某某变卖。经物价评估,上述玉石首饰共价值人民币11480元。2015年7月29日,陈某某在其位于游仙区经济试验区小岛4组111幢4号的出租屋内,容留杨某某、刘某、彭某某、孙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佐证:1、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发案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证人巨某某证言,证实其租房给被告人陈某某,并在其家中看到过玉手镯、项链等;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与陈某某一同租房,2015年9月左右的一天晚上陈某某带了几个纸箱子回家,里面装了很多玉器的情况;4、证人刘某、彭某某、杨某某证言,均证实2015年7月的一天在陈某某家中几人与陈某某一同吸食冰毒的情况;5、被害人赵某某、罗某某对案件发生的经过均作了陈述;6、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均作了多次供述;7、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证实对被告人的辨认情况和对赃物的扣押情况;8、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9、有随案移送视频光盘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民财物,其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抢夺罪;其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盗窃罪,其指控罪名有误,被告人陈某某在失主在场的情况下夺取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犯罪特征,应当认定为抢夺罪,故对指控罪名予以纠正。被告人陈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不知道他人在其家中吸毒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和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小丽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