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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3122号原告:周某,女,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胡某,男,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登记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养林进行诉前调解。2016年10月13日,周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邱养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