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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王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军,王其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380号原告:李国军。被告:王其文。原告李国军诉被告王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国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顺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