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王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军,王其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380号原告:李国军。被告:王其文。原告李国军诉被告王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国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顺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