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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康庄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张尚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康庄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张尚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773号原告:重庆康庄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骑鞍开发区14号平街一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36577494Y。负责人:胡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宪俊,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尚平,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康庄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张尚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康庄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康庄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康庄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重庆康庄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代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