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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朱海香与肖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香,肖香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2176号原告:朱海香,女,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晖,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慧,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香金,男,1948年6月2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朱海香与被告肖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朱海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香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香撤诉。本案诉讼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朱海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