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朱海香与肖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香,肖香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2176号原告:朱海香,女,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晖,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慧,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香金,男,1948年6月2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朱海香与被告肖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朱海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香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香撤诉。本案诉讼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朱海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