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建亮与贾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亮,贾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601号原告:张建亮,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贾伟光,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张建亮与被告贾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建亮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