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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张雪梅,楼孟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8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负责人:陈海宁,行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68号。负责人:王翔,行长。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楼孟寅,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雪梅、楼孟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雪梅、楼孟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18600.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420元,本案执行费4775元。但被执行人张雪梅、楼孟寅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雪梅名下有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路1号2栋1单元9层1号房屋(房屋面积:86.84平方米,房产证号:桥200604586)。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雪梅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路1号2栋1单元9层1号(房屋面积:86.84平方米,房产证号:桥200604586)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