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与李新法、赵瑞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李新法,赵瑞瑞,朱东岳,姚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郭玉霞,职务行长地址开封市祥符区青年路中段地税局楼下委托代理人李万军,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新法,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赵瑞瑞,女,汉族,1984年11月16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朱东岳,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姚凤英,女,汉族,1972年2月3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诉被告李新法、赵瑞瑞、朱东岳、姚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万军、被告朱东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新法、赵瑞瑞、姚凤英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新法、赵瑞瑞、朱东岳、姚凤英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新法、赵瑞瑞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被告朱东岳、姚凤英为被告李新法、赵瑞瑞的担保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于2015年1月2日向被告李新法、赵瑞瑞发放贷款10万元。按合同约定被告李新法、赵瑞瑞应于每月2日前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日开始,被告李新法、赵瑞瑞已逾期63天未按时足额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要,四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并判定被告李新法、赵瑞瑞、朱东岳、姚凤英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6824.47元及至被告实际履行日的利息及逾期罚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东岳辩称,贷款是事实,不应当有由朱东岳还款,朱东岳只是担保人,并没有实际使用,贷款是被告李新法实际使用的,应当由李新法还款。被告李新法、赵瑞瑞、姚凤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李新法与赵瑞瑞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李新法、赵瑞瑞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新法、赵瑞瑞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同日,原告与被告朱东岳、姚凤英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朱东岳、姚凤英对被告李新法、赵瑞瑞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于2015年1月2日向被告李新法、赵瑞瑞发放贷款10万元。2015年11月2日开始,被告李新法、赵瑞瑞、朱东岳、姚凤英未按时足额归还本息,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26824.47元(正常年利率为15.3%,逾期年利率为19.89%)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两份、借据复印件一份、个人贷款放款单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有效证据相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同被告李新法、赵瑞瑞、朱东岳、姚凤英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李新法、赵瑞瑞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朱东岳、姚凤英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督促、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的担保责任。现被告李新法、赵瑞瑞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朱东岳、姚凤英不履行担保责任均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依法解除与被告李新法、赵瑞瑞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判令被告李新法、赵瑞瑞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6824.47元并支付至被告实际履行日的利息及逾期罚息(正常年利率为15.3%,逾期年利率为19.89%)及要求被告朱东岳、姚凤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东岳辩称该贷款为被告李新法实际使用,朱东岳为担保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辩论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朱东岳、姚凤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新法、赵瑞瑞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新法、赵瑞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借款本金26824.47元并支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罚息(正常年利率为15.3%,逾期年利率为19.89%),被告朱东岳、姚凤英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1元,由被告李新法、赵瑞瑞、朱东岳、姚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晓梅审 判 员 王秀琴代理审判员 贾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