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l刘某诉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原审原告:刘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军,男,1965年10月8日生,住磐石市。原审被告:袁某某,男。原审原告刘某与原审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吉0284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在再审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袁某某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某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袁某某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准许。在裁定准许原审原告撤诉的同时,应当一并撤销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审原告刘某负担525.00元,其余525.00元退回原审原告刘某。审 判 长 李文风人民陪审员 洪 玲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