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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字第5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字第524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