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字第5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字第524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