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韩飞与汤传英、李清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飞,汤传英,李清波,周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98号原告:韩飞,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住和县。委托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传英,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未到庭)被告:李清波,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周宏兵,男,1969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飞诉被告周宏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飞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飞负担。审 判 长 江 勇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人民陪审员 罗万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