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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溪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与云南创意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创意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溪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创意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号云南艺术剧院。法定代表人:陶国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四平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晓军。上诉人云南创意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创意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5688号云南艺术家园区B区15栋4楼,上诉人已提交了相应的《情况说明》,且合同履行地也不在五华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溪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在一审法院辖区,上诉人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其提交了案外人云南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说明不能证实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