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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邹德荣与潘安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安平,邹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安平,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德荣,女,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潘安平因与被上诉人邹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3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潘安平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邹德荣起诉要求归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故接受货币一方即邹德荣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邹德荣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潘安平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正 茂审 判 员 夏 明 贵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 佳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