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庐江县开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玉发、祁增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江县开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何玉发,祁增宏,叶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开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越军二中路(长江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58152843-5。法定代表人:陈克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玉发,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庐江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祁增宏,男,1964年4月4日,汉族,庐江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叶万成,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依法执行庐江县开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玉发、祁增宏、叶万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玉发、祁增宏、叶万成在银行存款16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