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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4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达、艾韶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达,艾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429号申请执行人吴达,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艾韶峰,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84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艾韶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435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