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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5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万伟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伟,李颖颖,李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5615号申请执行人:陈万伟,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颖颖,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楠,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万伟与李颖颖、李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颖颖、李楠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代理审判员  王金鑫代理审判员  张翼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