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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24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464号之二原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林汝捷,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科,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信斌,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法定代表人:曹平峰。原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32元,减半收取计2466元,由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颖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