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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曹晨晨与李丹、刘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晨晨,李丹,刘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403号原告:曹晨晨。被告:李丹。被告:刘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晨晨诉被告李丹、刘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晨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16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朝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