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764号原告:梁某。被告: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雅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