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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764号原告:梁某。被告: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雅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