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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财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先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先有,成都卡斯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财保18号之一申请人张先有,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王永孜,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卡斯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付明。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川0113财保1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张先有以双方已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卡斯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302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张先有及其妻李立梅共有的用于担保的住宅一套(建筑面积94.96㎡,)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兴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