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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顾美霞、李中洋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美霞,李中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终301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美霞,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租住焦作市山阳区矿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李中洋,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马村区。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10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8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2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7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2月25日被河南省武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中洋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顾美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豫0811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中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顾美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顾美霞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顾美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美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顾美霞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美霞撤诉。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志雷审判员  李元明审判员  张爱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宝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