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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郑明喜与朱要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喜,朱要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2574号原告:郑明喜。被告:朱要花,成年。原告郑明喜与被告朱要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郑明喜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明喜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明喜负担。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