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郑明喜与朱要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喜,朱要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2574号原告:郑明喜。被告:朱要花,成年。原告郑明喜与被告朱要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郑明喜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明喜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明喜负担。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