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厦门回香园茶叶有限公司与特折网(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戴滨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回香园茶叶有限公司,特折网(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戴滨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328号原告:厦门回香园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4号之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562352861。法定代表人:吴银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平、吴云华,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特折网(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93号706室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097292R。法定代表人:汤江伟。被告:戴滨彬,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原告厦门回香园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香园公司)与被告特折网(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折网公司)、戴滨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白良德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白良德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