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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姚安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省某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安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省某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29号申请执行人姚安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姚安县。被执行人云南省某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姚安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省某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由云南省某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姚安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237460元及违约金9291.19元。现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丕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