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董莉琼与程自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莉琼,程自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董莉琼,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程自秀,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程自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自秀向申请执行人董莉琼偿付借款本金18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40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自秀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