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庆忠、咸会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庆忠,咸会金,刘强,刘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6民初4552号原告: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03CWXM。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可伟,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平邑县。被告:唐庆忠,男,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咸会金,女,1954年8月27日,汉族,住平邑县。被告:刘强,男,1972年11月4日,汉族,住平邑县。被告:刘飞,男,1989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原告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庆忠、咸会金、刘强、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可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庆忠、咸会金、刘强、刘飞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唐庆忠立即偿还所借原告款项58000元及利息(以及加罚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唐庆忠、咸会金、刘强、刘飞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用等。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30日,被告唐庆忠在原告下属单位东阳支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58000元。期限12个月,月利率12.60‰,逾期月利率18.900‰。被告咸会金、刘强、刘飞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以及违约责任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借款借款逾期后,上述被告未以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唐庆忠、咸会金、刘强、刘飞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一份均能够证实被告唐庆忠借款及由被告咸会金、刘强、刘飞担保的事实。本院对于上述证据予以确认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唐庆忠于2013年6月30日在原告下属单位东阳支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8000元,月利率12.60‰,借款期限期限12个月,逾期月利率18.900‰,原告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发放贷款58000元给被告唐庆忠。经结算,被告尚欠58000元。被告咸会金、刘强、刘飞芝愿为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另查明,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经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批准后成立,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资格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应依约履行,由于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原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所以,被告唐庆忠欠原告借款本息应向原告归还,其未按合同约定逾期归还借款,应负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责任。被告咸会金、刘强、刘飞在保证合同书中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待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唐庆忠追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庆忠待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8000元本息(本金利息自2013年6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2.60‰计算);二、被告咸会金、刘强、刘飞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爱涛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