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6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张万国与孙梅、崔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国,孙梅,崔文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6582号原告:张万国,男,汉族,农民。被告:孙梅,女,汉族,农民。被告:崔文凯,男,汉族,农民。原告张万国与被告孙梅、崔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文凯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国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翟洪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鹏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