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2民初6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张万国与孙梅、崔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国,孙梅,崔文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6582号原告:张万国,男,汉族,农民。被告:孙梅,女,汉族,农民。被告:崔文凯,男,汉族,农民。原告张万国与被告孙梅、崔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文凯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国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翟洪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鹏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