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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行审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海市香洲洽和餐厅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海市香洲洽和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02行审24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悦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李培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龙,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志莹,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洽和餐厅,营业执照注册号:4404026003186734404026003xxxxx,经营场所:珠海市沿河东路341号1栋第1层110xxx号。经营者朱楚谋,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珠香执罚字(2015)第20151002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洽和餐厅未经批准,于2015年10月23日在珠海市沿河东路341号1栋第1层110xxx号擅自超出经营地址门、窗、外墙经营餐饮,超出经营地址面积为10平方米,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洽和餐厅处以罚款1000元,要求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洽和餐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说明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由于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洽和餐厅未按期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000元,并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现场笔录;4.询问调查通知书;5.立案审批表;6.行政处罚告知书���7.催告书;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事登记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现场照片;10.听证告知书;11.情况说明;12.《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节选)、《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节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珠香执罚字(2015)第20151002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珠香执罚字(2015)第2015100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洽和餐厅。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洽和餐厅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1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珠香执罚字(2015)第2015100220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黄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