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秀敏与王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敏,王泽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949号原告孙秀敏,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告王泽福,男,约60岁,汉族,城镇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敏诉被告王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13日,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