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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2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平凉市灵台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小平、平凉市方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灵台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小平,平凉市方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2执97号之一申请人:平凉市灵台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台县中台镇财政街。法定代表人:薛龙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周海涛,男,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灵台恒通贷款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小平,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平凉市方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平凉市灵台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灵台恒通贷款公司)与周小平、平凉市方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食品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甘0822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周小平于2016年5月6日前归还灵台恒通贷款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64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6日),本息共计204600元;方盛食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14元,保全费1563元,共计3777元,由方盛食品公司全部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周小平、方盛食品公司在期限内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依法对方盛食品公司所有的位于崇信县锦屏镇枣林村办公楼后边的钢架结构彩钢瓦房进行了保全。2016年5月6日经申请人灵台恒通贷款公司申请立为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小平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诉讼保全的方盛食品公司所有的钢架结构彩钢瓦房因属临时建筑,无产权证,无法处置,方盛食品公司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资产,亦无能力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灵台恒通贷款公司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灵台恒通贷款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甘0822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周小平归还灵台恒通贷款公司借款本息共计204600元(方盛食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方盛食品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777元的执行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灵台恒通贷款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小平、方盛食品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周小平、方盛食品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锋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郭恒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