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4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官与刘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官,刘健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4民初887号原告王官,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应县人,住应县。被告刘健,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怀仁县人,住怀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官与被告刘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官撤回对被告刘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王官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俊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