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2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2民初2758号原告:周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丹,长沙市望城区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2013年10月,原告到湖北出差遇见被告,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原告怀孕,在没有深入了解情况下仓促结婚。2014年2月15日,在被告老家举办婚礼。同月19日在望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周某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恶习。2014年11月,被告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对原告及小孩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家庭义务。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7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肖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2013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2月15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周某乙。2015年6月,被告肖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原、被告因此产生矛盾。2016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判令离婚与否的标准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被告判刑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紧张,但只要被告以后能够及时悔改,改正错误,珍惜家庭生活,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甲与肖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 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