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刑更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华锦明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820号罪犯华锦明,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安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华锦明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3万元。2012年12月5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华锦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华锦明于2008至2009年京珠高速公路扩建期间,伙同他人以每方料抽取1.5元地盘费的方式敲诈勒索苏某现金10.5万元。2009年5月马某承包修本村道路时,该犯以殴打、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马某现金2.5万元。2009年5月7日18时许,该犯召集他人携带刀、钢管等工具,在汤阴县xx与他人打架,致对方岳某受伤。根据上述事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华锦明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3万元。罪犯华锦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华锦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锦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人民陪审员 尹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