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金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金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66号申请人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金婷。本院在执行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金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金婷已将本案自动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泳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