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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席小军与被告梁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小军,梁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1037号原告席小军委托代理人师正义委托代理人杨舒被告梁艺文原告席小军与被告梁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席小军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小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席小军负担。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粉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