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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5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沈阳倬大华予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倬大华予商贸有限公司,李建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5762号原告沈阳倬大华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西窑村。法定代表人孙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建军,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倬大华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军租赁合同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倬大华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7元,由原告沈阳倬大华予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