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心怡与任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心怡,任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刘心怡,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任杰,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4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仁杰银行存款405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4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