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刑初73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6]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桂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吸毒人员彭某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巴南区某楼下见面,黄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净重0.17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一小包以及净重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颗给吸毒人员彭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黄某某身上搜出上述毒资,从彭某身上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毒品、毒资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彭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检查、搜查、辨认、称量、取样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0.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二、涉案毒品0.26克予以没收(毒品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明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