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5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天诚(集团)南方公司与熊万高、中房集团企业顾问公司、广州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6民初550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天诚(集团)南方公司,熊万高,中房集团企业顾问公司,广州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5505号原告:中国天诚(集团)南方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熊全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熊万高,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萝岗区。被告:中房集团企业顾问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卢伟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广州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薛国良。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天诚(集团)南方公司、熊万高与被告中房集团企业顾问公司、广州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该案原为本院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案,2016年3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审。据此,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将其重新立为(2016)粤0104民初5505号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天诚(集团)南方公司、熊万高分别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天诚(集团)南方公司、熊万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中国天诚(集团)南方公司、熊万高负担。审 判 长 陈传岳人民陪审员 劳淑芬人民陪审员 郑泽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