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帛纺织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财保67号申请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长安路487、489号。负责人:康波。被申请人:江苏恒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简兵。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金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锦绣路。法定代表人:刘卫法。被申请人:刘卫法,男,1960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包巧红,女,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申请人:简兵,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被申请人:翟振洁,女,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申请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帛纺织有限公司、刘卫法、包巧红、简兵、翟振洁银行存款4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帛纺织有限公司、刘卫法、包巧红、简兵、翟振洁银行存款4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钱��兴审判员 李 国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