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赵智权、申带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赵智权,申带娣,赵新彬,赵新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98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88249。法定代表人:王周屋。被执行人赵智权,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申带娣,女,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赵新彬,女,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赵新权,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字58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智权、申带娣、赵新彬、赵新权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智权、申带娣、赵新彬、赵新权的银行存款2097231.48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赵智权、申带娣、赵新彬、赵新权相当于2097231.4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