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亮与屈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屈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535号原告李亮,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屈海军,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与被告屈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亮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亮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亮负担。审 判 长 王英凯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佟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