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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亮与屈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屈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535号原告李亮,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屈海军,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与被告屈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亮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亮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亮负担。审 判 长  王英凯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佟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