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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建奇、XX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奇,XX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奇。被执行人XX华。周建奇与XX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建奇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华支付工程款22000元及诉讼费损失1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金融理财时发现被执行人XX华有一辆浙H×××××汽车,现该车本院已查封,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XX华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奇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XX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20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