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00872号申请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一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搜索“”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00872号申请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一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