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曾小城与被执行人淄博振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城,淄博振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第980号申请执行人:曾小城。被执行人:淄博振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建。申请执行人曾小城与被执行人淄博振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振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小城申请执行标的301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92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