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叶晓彤申请宣告陈传清与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晓彤,陈传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105号申请人:叶晓彤,女,汉族,生于1987年4月3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陆丽英,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馨玥,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传清,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8日,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叶晓彤申请宣告陈传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叶晓彤称,其系陈传清之女,陈传清于1993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故申请宣告陈传清死亡。经查,陈传清,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8日,住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长堰村。申请人叶晓彤原名陈佳媛,陈传清1986年9月与案外人叶春容结婚,婚后生育陈佳媛。1989年9月10日,陈传清与叶春容在江北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993年,陈传清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1997年11月22日,陈传清户口被注销。以上事实,叶晓彤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簿、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统景派出所证明、民事调解书、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传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陈传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申请宣告死亡人陈传清自1997年11月22日户口被注销后,一直下落不明,已超过法定可申请宣告死亡时间,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一年后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叶晓彤申请宣告陈传清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传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扈家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杰 微信公众号“”